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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证开采

发布时间: 2021-01-08 22:27:25

A. 什么是非法挖矿

非法采矿要根据具体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等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具有法定情形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具体规定如下 :
1、《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B. 什么是“无证开采的行为”

无证采矿的行为,即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的。 根据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不论是国营矿山企业,还是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都必须经审查批准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16条的规定:“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矿区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划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二、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依照第三、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同时,《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对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审查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办法,个体采矿的管理办法,由省级权力机关制定。凡未经过上述合法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均视为无证采矿行为。

C. 什么叫非法开采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版,擅自进入权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D. 以采代探等同于无证开采吗 法律后果一样吗

以采代探显然是违法的,甚至可能构成犯罪。因为勘探证也应该有严格的勘探内范围和程序。容所以和无证开采基本一样,大多数情况下可以等同。这和你拿了屠宰证或者行医证明开采矿产一样,只要不是开采证,都是无证开采。

但有勘探证书的,仅仅情节轻微的,可能只由有关行政部门,如国土资源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就可以了。说白了还可以遮遮丑,而无证开采,大部分肯定是更严重的。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 什么是非法采矿罪及其移送

□郭四军
一、非法采矿罪的认定
认定是否构成非法采矿罪,在实践中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有以下一些具体问题需要注意: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如果行为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采矿的,则其行为不具有非法性,不构成本罪。
(二)《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第一条规定了“责令停止开采”程序,这也是一个定罪要件。不少司法人员认为,只要是无证开采、越界开采或者是破坏性开采,且达到可以定罪的数额,就可以追究违法者刑事责任了。其实不然,法律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首先履行其行政管理职责,如果行政管理无效,违法者危害社会的行为走向严重,这样才有必要进行刑事追究。
(三)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是又一个应当重视的定罪要件。经过“责令停止开采”程序,非法开采者拒不停止开采的,才能构成本罪。“拒不停止开采”是构成刑事定罪的一个重要内容,即“主观故意”。经过“责令停止开采”程序,非法开采者停止了开采行为,均不构成本罪,那就只能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四)有上述行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构成本罪。但如有上述行为尚未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破坏极其轻微的,则不构成本罪。刑事处罚的相对人应当是对社会危害严重或者多次危害社会而且屡教不改的。这就涉及到量的概念。《解释》是这样规定的: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多次非法采矿或者多次破坏性采矿的刑罚定性,以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累计计算。换句话说,如果没有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则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应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矿产资源破坏数额的计算方法
上述数额量化标准并不难理解,但就这些数额的计算方法,却存在较大分歧,基层执法人员在确认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时,方法各异。
第一种常用的方法是收集非法采矿者的矿产品交易单据。但从矿管执法实践来看,一是这样的单据往往很难收集到,大量小规模盗采者通常采取现金交易。二是这样的单据即便收集到了,其可信程度也大打折扣。既然是非法采矿,其交易也多半是非法的,多卖少开或不开单据更是屡见不鲜。三是交易单据即便是真实的,也不能较完整地涵盖上述《解释》中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与合法规范的采矿相比,其矿产资源利用率要低许多,而且有可能造成具有规模开采价值矿产资源的破坏,甚至难以开采。因此,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采出的矿产品价值,并不等于通过合理开采获得的矿产资源价值,也不等同于其“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
第二种常见的方法是以查封到或者收缴到的矿产品的实际数量,再参考当地的矿产品价格,得出定罪数额。这种方法只能反映当时查封或者收缴到的矿产品价值,之前卖掉或转移存放在别处的矿产品价值难以确定,这就不能反映被破坏的矿产资源的总体价值。
第三种方法是以矿藏采场的采空区矿藏量、矿石品位等为基础,参考当地的矿产品价格,得出定罪数额。矿藏采场采空区内原有的矿产资源价值,可以根据其矿量和品位等条件计算出来。虽然这个计算结果是一个理论数据,但相对来说比较稳定,笔者认为可以当成定罪证据。当然,这些数据必须由有资格的专业人士,通过科学的方法计算出来,并且还要提供其方法科学、过程真实的证据。这就减少了前两种方法存在的各种不确定因素,能较准确地反映上述《解释》中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需要说明的是,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具体的计算方法,而是将鉴定问题交由专业部门鉴定,由人民法院对鉴定结论进行查证。对主管部门作出的程序合法、内容属实的鉴定结论,人民法院要作为定案的依据予以认证。
三、非法采矿罪与破坏性采矿罪的界限
非法采矿罪与破坏性采矿罪的区别在于:
(一)主体不同。非法采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破坏性采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采矿权人,这是区别于非法采矿罪主体的主要特征。
(二)客观表现不同。非法采矿罪的客观表现已如上所述,破坏性采矿罪的客观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而在本罪中,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是刑罚加重的事由。
(三)犯罪对象不同。非法采矿罪的对象除擅自采矿外,一般针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及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而后罪包括一切矿产资源。
构成非法采矿罪必须有经责令停止开采而拒不停止开采的行为,而后罪并无此限制。
四、非法采矿罪的刑罚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及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采矿罪的刑罚适用标准为:
(一)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多次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1年内多次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累计计算。
(二)单位犯本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非法采矿罪的规定处罚。
五、涉嫌非法采矿罪案件移送程序
地矿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非法采矿行为时,发现违法行为人涉嫌构成采矿罪的,一方面应主动采取法定行政措施,收集、保存证据,另一方面应及时向本局负责人报告案情,由本局负责人指派两人以上的专案组进行核实,专案组成员根据核实的情况对是否移交写出书面报告,报本局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对构成移交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一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地矿行政管理部门,相应退回案卷材料。地矿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或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不构成犯罪或情节轻微不给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地矿行政部门如果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如果地矿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地矿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
综上所述,只有正确理解、掌握非法采矿犯罪构成,准确界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准确掌握裁量刑罚标准,才能做到正确适用法律,打击非法采矿犯罪,进而达到保护矿产资源,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之最终目的。

F. 无证开采煤矿合法吗

涉嫌非法经营及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妥善安顿好家属。向警方自首,请求减轻处罚。
一、行政责任

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单位或个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二、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单位或个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只有存在“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情形,并且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才构成非法采矿罪。

如果是单位犯罪的,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其中“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无证采矿是非法采矿的一种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各种情形: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上述提及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非一定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可能是公司的经理或矿长或其他实际负责经营活动的人。

三、关于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是否承担责任问题

只有在发生“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等情况时,才涉及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管理人员、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等主体承担法律责任,这与非法采矿罪并没有直接的联系。当然,根据相关规定,如果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非法采矿过程中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事故罪”或“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非法采矿罪的,可以数罪并罚。

G. 无证采矿类指什么有哪些

无证采矿,是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行为。其主体包括公司、企业、单位及个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2)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3)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4)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共生、伴生矿种除外);(5)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无证采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茶园改造名义违法采矿,受到法律制裁——福建省尤溪县联合乡林德汀等人无证开采稀土矿案
2008年2月,福建省尤溪县联合乡政府干部林德汀得知湖洋村上际茶园地表下方有稀土矿。4月,经与湖洋村村民肖方清、廖友作等人合谋,与湖洋村委会签订了茶园改造合同。随后,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茶园改造的名义开采稀土矿。经尤溪县国土资源局发现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开采,上述行为已构成违法采矿。经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依法鉴定,违法采矿造成稀土矿破坏价值达19.62万元。
2009年10月,经尤溪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上述行为构成违法采矿罪,依法判处林德汀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肖方清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廖友作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对其他违法责任人,也分别作出刑事判决。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本案中,林德汀、肖方清、廖友作等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稀土矿,是典型的无证采矿行为。
本案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但是处理不完全到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无证采矿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除了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外,还应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从本案的处理结果看,当事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但从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益出发,还应该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没收其违法所得19.62万元,这样才能更有力地制裁违法者,使违法者为其违法行为付出高额代价。
违法开采稀土矿造成林地破坏,受到严惩——广东省龙川县胡大东等人违法开采稀土矿案
2007年以来,江西省农民胡大东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上坪镇石湖村开采稀土矿。2008年,该矿点被依法关闭,胡大东将该矿点转让给当地村民陈华锋等人。2008年至2010年2月,陈华锋等人在上述范围实施了开采。期间,龙川县政府及管理部门多次清理整顿,陈华锋等人未停止开采活动。上述行为已构成违法采矿,并造成51.5亩的林地严重破坏。
2010年3月,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的督导下,龙川县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将该违法矿点予以取缔。5月27日,龙川县人民法院对违法采矿造成林地严重破坏,审理认定构成违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判处胡大东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陈华锋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龙川县委、政府对监管不力,工作失职的6名公职人员,分别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评析
本案中,违法者违法采矿,并造成了大面积林地的严重破坏。上述违法行为既构成了违法采矿,同时又构成了违法占用农用地,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涉及刑事责任追究问题上,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则需要看违法者实施的违法行为是一个还是两个或者数个。如果是两个或者数个,则应当“数罪并罚”;如果是一个,即同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罪名,则可以按照“择一从重”的原则,以其中刑事处罚最重的一个罪名定罪处罚,即“重罪吸收轻罪”。本案中,违法者在违法开采稀土矿的同时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实践中,对破坏稀土矿的价值数额较难取证,另外,开采稀土矿通常采取滴灌的方法,对该矿产资源的破坏性没有对其他矿产资源的破坏性大,司法机关以违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应当说是比较适宜的。
虽说上述刑事处罚比较适宜,但是,依照矿产资源法规,应当对胡大东、陈华锋的无证采矿行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采出的矿产品等行政处罚,而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却未给予,这是本案处理存在的不足之处。
无证采矿拒不停,法不容情受严惩——广东省潮安县刘灿勇等人违法开采陶瓷土矿案
2008年10月至2009年4月,广东省潮安县磷溪镇溪口七村村民刘灿勇伙同潮州市湘桥区六亩村黄雨金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潮州市湘桥区东街道“美人城”区域内,违法开采陶瓷土矿。期间,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多次对其进行警告和制止,但其未停止违法开采行为。经依法调查和鉴定,刘灿勇等人违法开采陶瓷土矿5098.3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18.5848万元。
2009年12月,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判决。认定刘灿勇犯违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认定黄雨金犯违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无证采矿案件。
刘灿勇、黄雨金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陶瓷土矿,经当地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多次制止,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其行为已构成违法采矿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刘灿勇、黄雨金犯有违法采矿罪,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无证采矿破坏资源,被判刑——湖北省长阳县秦旭鹏违法开采铁矿案
2009年6月,湖北省长阳县榔坪镇社坪村村民秦旭鹏,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榔坪镇凤凰山小学东侧开采铁矿资源。同年7月,榔坪镇政府发现后进行制止。随后,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两次对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秦旭鹏均未停止违法开采行为。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并鉴定,秦旭鹏违法开采铁矿共计2907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31.9万元,涉嫌犯罪。
2009年12月,秦旭鹏被依法逮捕。2010年3月,长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其构成违法采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评析
本案中,秦旭鹏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开采铁矿,在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两次对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其行为属违法采矿。长阳县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认定秦旭鹏犯有违法采矿罪,其定性是准确的。但存在量刑偏轻,没有说明依据或者理由。
违法采煤引发安全事故,受到严惩——四川省攀枝花市何志波违法采煤案
2008年11月至2009年2月,四川省西充县农民何志波在攀枝花市仁和区政府发出明令禁止违法采煤的通告之后,违反禁令,擅自将太平乡半海村烂泥箐山后一关闭炸封的煤井打开,组织人员违法采煤。2009年2月13日,违法开采引发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失踪的严重后果。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调查,并申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对违法采煤造成的破坏价值进行鉴定。经依法鉴定,何志波违法采煤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9.23万元,涉嫌犯罪。
2009年7月,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何志波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和违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违法采矿并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案件。
本案中,四川省攀枝花市何志波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一关闭炸封的煤井打开,组织人员开采煤矿资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关于“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了违法采矿,并发生了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失踪的严重后果。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调查,经申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对违法采煤造成的破坏进行鉴定,何志波违法采煤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9.23万元,已涉嫌违法采矿罪。
从该案的案情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何志波构成违法采矿行为,定性非常准确。那么,上述行为是否构成了违法采矿罪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违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即属于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构成违法采矿罪。本案中,当地政府已经发出明令禁止违法采煤的通告,何志波违反政府禁令实施违法采矿,属于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情形,且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到5万元以上,构成了违法采矿罪。
本案的处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既严厉惩处了违法行为人,有力地打击了违法采矿行为,又起到了震慑和宣传教育作用。
夜间盗采砂石,巡查发现查处——宁夏石嘴山市孙亮违法采砂案
2010年7月,石嘴山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巡查发现本地人孙亮动用两台装载机正在大武口区110国道西侧无证开采砂石。执法人员当场进行了制止,并对采掘设备进行了证据保全。随后,经石嘴山市国土资源局立案调查认定,孙亮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于7月4日晚至7月5日凌晨开采砂石44车,获取违法所得1540元。其行为属于违法采矿。石嘴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开采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40元,并处罚款18460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该案已于2010年7月底结案。
评析
本案案情较简单,但执法工作中的一些做法值得学习借鉴。
对于分布广泛、埋藏浅的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小规模开采不需要大型设备。违法行为人害怕被发现,往往在夜间开采,极具隐蔽性,很难被发现。本案由石嘴山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夜间发现,实属不易。同时也说明了巡查手段的必要性和有效性。
众所周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手段,面对无证采矿行为,只能责令停止违法开采行为,如果当事人拒不停止开采,往往束手无策。在这种情况下,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经常能起到意外的作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违法采矿的设备、车辆、工具等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这样做有法律依据,不是扣押,但是会起到扣押的作用。采矿设备、工具等往往具有较高的价值,违法行为人不会弃之不顾,为此,当事人往往会主动配合调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调查难的问题。
以建高效农业园为名违法采煤受严惩——山西省平定县晋东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违法采煤案
2009年12月,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晋东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平定县政府申请,在该县张庄镇张庄村柏井沟已关闭的煤矿范围内,占用该村集体土地建设“高效农业园”。平定县政府予以同意。随后,该公司自2010年1月底开始,未进行任何农业开发,而是进行了违法采煤活动。期间,平定县国土资源局曾多次予以制止,但该公司的违法采煤活动时断时续。经勘测,该公司违法采煤共计4.5万吨,获取销售收入1076万元,尚有6000吨煤堆放在储煤现场,尚未销售。另查,平定县政府对晋东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所谓的“高效农业园”,收取了临时占地费,在该公司实施违法采煤后,以“往来款”名义收取了预付税金200万元。而且在多次接到张庄镇政府对上述违法采煤行为的报告后,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查处。
在国土资源部的挂牌督办下,2010年11月,平定县国土资源局对晋东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采矿,没收储煤现场存煤6000吨,没收违法所得1076万元,并处违法所得10%共计107.6万元的罚款。2011年3月平定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此案移送县公安局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对平定县政府及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中存在的问题,山西省监察厅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给予平定县常务副县长张映涛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平定县副县长张志先行政警告处分。对阳泉市和平定县国土资源局的有关责任人员,也分别给予了行政处分。
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违法采矿案件。
山西省平定县晋东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当地政府提出建高效农业园。获取同意后,却未进行任何农业开发,而是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采煤。在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多次对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已经涉嫌违法采矿罪。平定县国土资源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现场存煤,并处罚款的处罚,以及将违法采矿责任人移送平定县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
平定县政府对晋东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所谓“高效农业园”,收取了临时占地费,在该公司实施违法采煤后,以“往来款”名义收取了预付税金200万元。在多次接到张庄镇政府对上述违法采煤行为的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查处,说明该县政府有关领导对晋东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违法采矿行为是纵容的,也说明他们在履行监管职责中存在严重问题。山西省监察厅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是完全合法的。
违法开采稀土,受严惩——江西省信丰县违法开采稀土矿案
2010年2月以来,江西省赣县村民汤景明及信丰县村民王金锋等人,在信丰县的新田、虎山、安西、大桥4个乡镇违法开采稀土矿。至3月下旬,相继形成22个违法开采稀土矿点,其中当地政府明令取缔的堆浸矿点15个,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的矿点7个,并造成林地严重破坏。
3月下旬,赣州市和信丰县政府接到群众举报后,采取果断措施,依法予以惩治。目前,违法开采的22个矿点已经全部取缔。对造成林地严重破坏,涉嫌犯罪的汤景明、王金锋、刘海龙、曹阳明、吴金华5名责任人,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其中刑拘1人,取保候审4人。赣州市监察局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信丰县副县长谢永清,给予政纪处分。对有关乡镇政府的有关责任人员,分别进行了责任追究。
评析
这是一起群发性的滥采乱挖矿产资源案件,同时由于违法开采稀土矿造成林地严重毁坏。对这样一起群发性的滥采乱挖矿产资源案件,赣州市政府及管理部门所采取的措施是果断和迅速的。由于采取的措施比较果断和迅速,滥采乱挖者只是进行了矿土堆积,尚未采出矿产品即被打击取缔。虽然未采出矿产品,但已造成林地严重毁坏。因此,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违法占用农用地罪,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刑事立案,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
上述群发性的滥采乱挖,涉及的矿点众多,且已造成林地被严重毁坏,反映出信丰县政府及相关乡镇政府在矿产资源的管理中存在问题。赣州市监察局对发生上述案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信丰县副县长,以及乡镇政府的有关责任人员,分别进行了责任追究,将起到非常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H. 如何认定非法采矿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1款),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根据我国《宪法》和《矿产资源管理法》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破坏矿产资源。但是,国家可在不改变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按照所有权和采矿权适当分离的原则,将矿产资源的开采权依法授予特定的组织或个人,并有权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采矿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因而,所谓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主要是指国家依法对采矿单位或者个人所制订的一系列行政管理制度的总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实行严格的管理,禁止无证开采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近几年来,非法采矿活动十分严重,因此必须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非法采矿,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非法采矿,即无证开采,是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虽有采矿许可证,但不按采矿许可证上采矿范围等要求的,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限于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包括国营、集体或乡镇矿山企业中作出非法采矿决策的领导人员和主要执行人员以及聚众非法采矿的煽动、组织、指挥人员和个体采矿人员。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出于故意。其主观目的是为获取矿产品以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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