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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层越界开采无采出量怎么处罚

发布时间: 2021-01-09 00:11:13

㈠ 非法采矿怎么处罚

以非法采矿罪处理,法律依据如下: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超层越界开采无采出量怎么处罚扩展阅读:

1、与破坏性采矿罪的界限

区分本罪与破坏性采矿罪的界限:

两罪所不同的主要表现在客观特征上,非法采矿罪是违反矿产资源法,在无证的情况下所实施的非法采矿,或者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行为,而破坏性采矿罪,则是在持有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2、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非法采矿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非法采矿行为,是由于采矿单位或个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采矿条件而在未予以颁发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通常缺乏一定的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因而,在非法采矿过程时常伴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㈡ 煤矿 实际生产量 大于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这算不算违规

请对照后面的法条,绝对是违规,
属于超能力生产,潜伏了很大的隐患。
如果出大事,责任人是要坐牢的。
说一句直白的话,当只能驼120斤负重的驴子,你心黑,狠心搞了300斤,总有一天,这头驴子受不了你的折磨,而吐血而死,含恨而亡。即使侥幸驴子未死,也基本上残了。
煤矿是高危行业,这样超能力生产,只是受了利益驱动,导致黑心肠的煤矿管理者,往死里整产量,提升效益,最后其实工人没有多拿几个钱,挣大钱的还是那一小撮。山西的煤老板当年都是这么干的,15万吨的煤矿最后能搞100万!
现在好多煤矿仍然这么干着,真是草菅人命,胡搞一气,潜规则啊!!!!!!

《锅乌猿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已经2005年8月31日锅乌猿第104次常乌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鬃 不 理 文 假 鲍 二○○五年九月三日
第八条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
关于印发《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锅乌猿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锅乌猿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锅乌猿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锅办发明电[2005]21号)精神,对《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了分解细化,制定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阀》和《锅乌猿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
第三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㈢ 如何认定超层越界违法行为

近年来,无论煤矿瓦斯爆炸,还是溃水淹井事故,在查摆原因与区分责任中基本上都要涉及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及对国土资源部门的责任追究。检察机关曾表示:“重特大
煤矿安全责任事故的背后,
往往存在非法开采、越层越界开采等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因此,了解超层越界违法开采行为,对于开展有效矿政管理意义重大,笔者就认定超层越界违法行为进行初步分析。
一、超层越界的基本概念
目前,超层越界采矿行为尚无统一的概念,其定义描述与实质性界定散见于国土资源、煤炭、安监等几部门文件中。笔者个人理解,“层”首先应理解为描述层状、似层状构造的矿体,以煤矿最为明显;“界”则表现为闭合的平面范围和垂向上为开采上下限标高。“层”、“界”框定了开采的空间区域,为平面上由若干个拐点组成的闭合曲线及纵向上由高程限定而成的立体空间。
二、超层越界的表现形式
国土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矿区范围是其采矿权唯一、合法的采矿活动场所,任何超越均属违法。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一是平面上的越界。超越了划定的采矿范围,即采矿活动位于拐点组成的闭合曲线之外,常见于露天开采矿山,地下开采矿体赋存较平缓时也有发生。二是垂向上的越界。采矿活动超越了上下限标高,实际生产中主要是地下开采矿山超越规定的下限标高。三是平面上、垂向上均存在的超界。四是超层现象。以层状、似层状构造矿体为主,采矿权人开采不允许开采的层位或开采允许开采层位的限定开采标高之外部分的现象。
三、超层越界违法行为的界定
一是持合法采矿许可证的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超层越界首先确定了一个超越活动的参照点——“层”和“界”,该“层”和“界”是由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确定的,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矿区范围是其采矿权唯一、合法、封闭的采矿活动场所,只有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才可能实施超层越界行为。
二是产生了损害结果。直接结果是行为人超越了其合法矿区范围,进入矿业权空白区或他人矿业权区域,虽然侵犯的法律关系不完全一致,进入矿业权空白区的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侵犯了《矿产资源法》所保护的矿产资源法律关系,即侵犯了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进入他人合法矿业权区域则成为民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但都损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或违法人获得不法收益。
三是“连续”为超层越界违法行为的重要表征。“连续”开采是行为人在“界”内活动的向外延伸,即从界内连续采矿至界外,是一个由“合法活动”向“违法开采”渐变的过程,具有可控性。区别于持有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而直接在界外开采,由于无“越界”过程,不存在由“合法活动”向“违法开采”渐变的过程而定性为非法采矿。正确理解“连续”的含义,可正确区分“超层越界”和“非法采矿”,尤其是杜绝将持有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而直接在界外非法开采定性为“超层越界”,减少违法者受到较轻处罚、客观上降低违法者违法成本现象的发生。

㈣ 如何认定超层越界违法行为

近年来,无论煤矿瓦斯爆炸,还是溃水淹井事故,在查摆原因与区分责任中基本上都要涉及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及对国土资源部门的责任追究。检察机关曾表示:“重特大 煤矿安全责任事故的背后, 往往存在非法开采、越层越界开采等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因此,了解超层越界违法开采行为,对于开展有效矿政管理意义重大,笔者就认定超层越界违法行为进行初步分析。 一、超层越界的基本概念 目前,超层越界采矿行为尚无统一的概念,其定义描述与实质性界定散见于国土资源、煤炭、安监等几部门文件中。笔者个人理解,“层”首先应理解为描述层状、似层状构造的矿体,以煤矿最为明显;“界”则表现为闭合的平面范围和垂向上为开采上下限标高。“层”、“界”框定了开采的空间区域,为平面上由若干个拐点组成的闭合曲线及纵向上由高程限定而成的立体空间。 二、超层越界的表现形式 国土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矿区范围是其采矿权唯一、合法的采矿活动场所,任何超越均属违法。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一是平面上的越界。超越了划定的采矿范围,即采矿活动位于拐点组成的闭合曲线之外,常见于露天开采矿山,地下开采矿体赋存较平缓时也有发生。二是垂向上的越界。采矿活动超越了上下限标高,实际生产中主要是地下开采矿山超越规定的下限标高。三是平面上、垂向上均存在的超界。四是超层现象。以层状、似层状构造矿体为主,采矿权人开采不允许开采的层位或开采允许开采层位的限定开采标高之外部分的现象。 三、超层越界违法行为的界定 一是持合法采矿许可证的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超层越界首先确定了一个超越活动的参照点——“层”和“界”,该“层”和“界”是由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确定的,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矿区范围是其采矿权唯一、合法、封闭的采矿活动场所,只有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才可能实施超层越界行为。 二是产生了损害结果。直接结果是行为人超越了其合法矿区范围,进入矿业权空白区或他人矿业权区域,虽然侵犯的法律关系不完全一致,进入矿业权空白区的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侵犯了《矿产资源法》所保护的矿产资源法律关系,即侵犯了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进入他人合法矿业权区域则成为民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但都损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或违法人获得不法收益。 三是“连续”为超层越界违法行为的重要表征。“连续”开采是行为人在“界”内活动的向外延伸,即从界内连续采矿至界外,是一个由“合法活动”向“违法开采”渐变的过程,具有可控性。区别于持有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而直接在界外开采,由于无“越界”过程,不存在由“合法活动”向“违法开采”渐变的过程而定性为非法采矿。正确理解“连续”的含义,可正确区分“超层越界”和“非法采矿”,尤其是杜绝将持有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而直接在界外非法开采定性为“超层越界”,减少违法者受到较轻处罚、客观上降低违法者违法成本现象的发生。

㈤ 煤矿越界未开采该怎么处罚

国务院特别规定21条(记不是太清楚)中规定:超层越界开采属于关停矿井。

㈥ 煤矿十年前超层越界开采,十年后还会处罚吗

当时没有发现
发现后2年内可以处罚
属于国家财产,行政机关可以执行

㈦ 越界采矿如何处罚

【问题】

甲、乙两煤矿矿区相邻。甲矿区的采矿权人张某在两年多的时间,一直偷偷开采乙矿区的煤炭,共计采煤5000多吨,其中已销售煤炭3000多吨,还未销售的煤炭2000吨。后经乙矿区采矿权人李某举报,国土资源部门调查后认定,张某确实存在越界开采行为,并决定对其处罚。但对如何界定张某违法所得,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越界开采的违法所得应包括其已销售的销售收入和未销售的违法开采的矿产品;另一种观点认为,越界开采的违法所得应是扣除其生产和经营成本后取得的已经售出的煤炭的销售收入。

问:1.对张某的越界开采行为应当如何进行处罚?乙矿区采矿权人李某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2.应当如何认定张某越界开采的违法所得?

【分析】

越界开采一般来讲是指超越划定的矿区范围进行采矿。《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规定:“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矿区范围不仅是开采范围,也是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井口、巷道作为井巷工程设施,应该分布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

本案中甲矿区采矿权人张某超出了自己的矿区范围,开采了乙矿区的煤炭,在该种情况下,张某已经构成越界开采。对张某越界开采可以依据《矿产资源法》、《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处罚。《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以上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张某的越界开采行为应当给予处罚。责令张某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如果张某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如果张某的越界开采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情形,经责令停止开采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如果张某越界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已经对张某处以罚款的,在判处罚金时应当考虑这一因素,并对罚金数额进行适当核减。 至于张某越界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的具体数额,应当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拟定。

李某可以要求张某赔偿因其越界开采给自己造成的损失。《物权法》规定,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是权利人重要的财产权利。张某越界开采李某矿区范围内的煤炭,致使李某的采矿权受到侵害,给李某造成了财产损失,李某有权要求张某给予赔偿。至于赔偿的具体数额,应当以张某越界采矿给李某造成的财产损失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张某越界开采的违法所得。

关于如何认定张某越界开采煤炭的违法所得,应当把握以下几点:①张某越界开采煤炭所形成的总价值,应当认定是其违法所得,包括已销售煤炭3000多吨和未销售煤炭2000吨;②不能将张某越界开采的违法所得只认定为已售扣除其生产和经营成本后所得的销售收入,因为这部分成本是在该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形成的,是违法所得的一部分,所以不能扣除;③对于张某越界开采已经销售的3000吨煤炭所得的价款,如果已经开具了销售发票,并且税务部门已经根据该销售发票计收了税款,那么在其违法所得中,应当扣除已经征缴的税款。

㈧ 请问盗用国家资源(无证开采砂石料)在法律上应该怎么处罚叛几年

① 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②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③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④ 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⑤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⑥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⑦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依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⑨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⑩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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